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确立考核授予律师制度,是为中国经历文化大革命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开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制度;1986年4月12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律师资格准入考试开考;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考核制度载入法律;1995年至1999年,法检两院系统分别举行了四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规定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三种考试合并。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纳入“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范围。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2018年起开考。

2018年4月末,司法部发布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首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6月8日,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发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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